【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】
【资料图】
20、法、术、势
战国末期法家韩非提出的关于“法治”理论的基本内容。
韩非从新兴地主阶级反复辟斗争的政治需要出发,总结了前期法家商鞅之“法”,申不害之“术”,慎到之“势”的经验教训。他肯定秦国因商鞅变法而富强,同时也指出商鞅“徒法而无术”,“无术以知奸”[1],使国家富强的果实落入权臣的手中,所以当时未能统一中国。而申不害虽然尽力帮助韩侯“用术于上”,但他“不擅其法”[2],权臣仍然很多,不能清除复辟势力,经过十七年还是达不到霸王的地位。韩非说:“二子之于法术,皆未尽善也。”他主张法术并用,“不可一无”[3]。韩非还继承和发展了慎到关于“任势”的思想。慎到主张“势治”,反对儒家的“贤治”,但他强调的是“自然之势”。韩非则主张“人设之势”。他提出“抱法处势则治”[4]的论断,认为新兴地主阶级只有掌握了权势,建立地主阶级专政的“法治”,才能巩固政权。这样,韩非就把“法”、“术”、“势”有机地结合起来,提出了以“法”为核心的完整的理论和路线。
韩非主张的“法”,指的是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政策、法令。其主要锋芒是针对没落奴隶主贵族复辟势力的。他说:“法者,完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”[5]。法令条文由官府制定颁布,使大家都知道赏罚的标准,谨慎守法的得赏,违犯法令的就罚,这就是法。他还提出“法不阿贵”,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[6]的原则,对那些“惑主败法”的权臣,坚决实行“严刑峻法”,严厉镇压。这样就取消了旧贵族的政治特权,否定了儒家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的“礼治”路线,从法律上保证法家路线的贯彻。
韩非主张的“术”,指的是根据法家路线进行政治斗争的资略,包括任免、考核、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和手段。他说:“术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。”[7]他认为“术”必须和“法”结合,为法治服务。他主张“使法择人”,“使法量功”,根据地主阶级的利益选拔人材,判断功过,做到有功必赏,有过必罚。只有这样,才能驾驭臣下,防止“奸邪”,使“大臣不得擅断,近习不敢卖重”[8]。他坚决反对奴隶主贵族“无功而显”,“无劳而富”的“世卿世禄”制和任人唯亲的路线,主张采用“有能而任官”,“有劳而爵禄”,“所爱不亲,所恶不疏”的任人唯贤的路线。他提倡用人不问资历名望,多从基层提升富有实际经验的人做官吏,强调“宰相必起于州部,猛将必发于卒伍”[9],这样才能有效地巩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。
韩非主张的“势”,就是指君王的地位和权力。他说:“国之所以强者,政也;主之所以尊者,权也。”[10]君主只有牢牢地掌握国家权柄,才能推行“法治”,做到“令行禁止”。他极力反对奴隶主贵族“大臣执柄独断”,“无令而擅为,亏法以利私,耗国以便家”[11],“主失势而臣得国”,以避免奴隶主贵族复辟的危险。
韩非关于“法、术、势”的理论,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三者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。他说的势,就是要君主建立和运用中央的权力,控制全国各地。而法和术则是摧毁奴隶主旧势力,建立强大的封建国家的工具;新兴地主阶级只要能“服术行法”,那就“兼天下不难矣”。恩格斯指出:“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,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”,“统治阶级保卫自己的最高政治权力”,“被统治阶级首先争取一部分政治权力、然后争取全部政治权力,以便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改变现行法律。”[12]韩非的法治理论,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夺取“最高政治权力”的需要,为秦始皇统一中国,建立全国中央集权的新兴地主阶级专政奠定了理论基础,并对后来的法家也有重大影响。
注:
[1] 《韩非子·定法》。
[2] 《韩非子·定法》。
[3] 《韩非子·定法》。
[4] 《韩非子·难势》。
[5] 《韩非子·定法》。
[6] 《韩非子·有度》。
[7] 《韩非子·定法》。
[8] 《韩非子·和氏》。
[9] 《韩非子·显学》。
[10] 《韩非子·心度》。
[11] 《韩非子·孤愤》。
[12] 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十九卷284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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